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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陕中附院 编辑:叶辉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10-24 14: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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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生育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筹区内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按下表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标准执行)。

序号

待遇类别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

(元)

产假天数

(天)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产前检查费

1000

/

不含流产(引产)人员

2

流产

︵引产︶

未满4个月流产

500

15

除因涉及婴儿存活质量(如死胎、畸形胎、胚胎停止发育等)或女工生命安全问题,基金按规定支付外,其他人为性流产(引产)不在支付范围。

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

1500

42

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2000

98

3

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

3500

98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产假15天。

4

剖宫产

6000

98+15

1、参保女职工统筹区内生育就诊时出现并发症的按普通病结算。

2、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办理转院或异地备案手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结算。

3、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分娩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4、参保女职工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①《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汇总表》;

②社会保障卡;

③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正常分娩、剖宫产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流产、引产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

⑤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以上1-3项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区外持卡结算、统筹区内未持卡结算及因并发症按普通病结算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携带1-4项规定资料,按普通病结算的还需提供医院医保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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